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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解读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对企业员工安全生产举报给予重奖激励和严格保护,6月8日,省应急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总队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鲁应急字〔2022〕86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2〕2号)、应急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安明电〔2022〕1号)、省应急厅等9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省应急厅等12部门《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的意见》(鲁应急发〔2022〕3号)等文件规定。

    二、制定过程

    省应急厅在前期研究制定有奖举报有关文件和深入学习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了应急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规定,于2022年3月底,起草完成了《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4月上旬,陆续征求了省厅有关处室单位和16市应急局意见。4月中旬,又专门征求了拟联合发文的8家省有关单位意见,经过反复沟通衔接和多次修改完善后,达成共识形成《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会签稿)》。5月上旬,报省应急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进一步修改完善。5月下旬,送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8家省有关单位会签。经过会签,形成公布稿,并于6月8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吹哨人”举报重奖激励制度。针对“吹哨人”举报相比一般群众举报具有更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压力风险更大等特点,从有奖举报财政保障、依规重奖等方面建立“吹哨人”举报重奖激励制度。同时,督促有关企业建立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驻点监督、执法检查等活动时,要提前或当场向企业员工告知有奖举报受理渠道、重奖激励政策等事项。

    (二)执行“吹哨人”信息最严格保护制度。为切实做好“吹哨人”信息保护工作,从严从实从细抓好保密责任和措施的落实,从“吹哨人”举报接办、核查、奖励等各个环节提出保护要求,建立“吹哨人”信息知悉全过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从严从实从细抓好保密责任和措施的落实。

    (三)开展“吹哨人”所在企业打击报复追责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和严肃处理对“吹哨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做好对“吹哨人”打击报复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助工作,建立“吹哨人”所在企业打击报复追责制度。一是强化被打击报复“吹哨人”的救助保护。二是严肃“吹哨人”所在企业打击报复责任追究。

    (四)实行“吹哨人”信息泄露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或者承担“吹哨人”举报接办、核查、奖励等岗位职责的人员泄露“吹哨人”信息的行为,实行信息泄露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泄露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追责。

    《意见》提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项”安全生产创新举措工作要求,强力推进“吹哨人”制度建设,引导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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