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dong Osas Safety Consulting and Evaluation Co., Ltd
安全评价资质
莱州市莱化石油有限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莱州市莱化石油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莱州市永安路街道亭子村西264省道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现有员工10人(不含法定代表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1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定期参加当地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了安全培训合格证,具备从业资格。
公司设埋地油罐区一座且内设5台卧式双层油罐(含3个30m³汽油储罐、2个30m³柴油储罐),其油品储罐总容积为120m³(柴油罐溶剂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设有6.7m³压缩天然气储气瓶3个,其储气设施总容积为20.1m³,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第3.0.15条加油站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为二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换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鲁烟危化经[2023]080120号),有效期至2024年01月31日,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项目成员
姓 名
资格证书号
从业登记号
项目负责人
李新军
1700000000200739
032121
评价组成员
李 林
1700000000200748
030937
毛志萍
1700000000200662
023036
霍同春
S011021000110201000287
025944
张苗苗
1700000000200308
022290
吴 凡
S011041000110203001342
039936
报告编制人
报告审核人
王 欣
S011037000110191000700
036101
过程控制负责人
王加旭
0800000000101051
004761
技术负责人
晏京美
0800000000101026
004760
技术专家
职称
专业
工作内容
评价过程
工作人员
工作时间
李新军、张苗苗
现场考察
2023.12.14
现场检查
编制评价报告
2023.12.14-12.22
报告校核
2023.12.25
内部审核
技术负责人审核
2023.12.26
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
2023.12.27
评价报告写成时间
2023.12.31
有必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无
评价方法:
根据该加油站特点,选用安全评价检查表等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安全评价检查表是由对工艺设备、贮运、操作、管理等方面情况熟悉并具有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事先对分析事项进行详尽的分析和充分的讨论,根据相应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列出单元、部位和检查项目以及检查要求等内容的表格,逐项检查评价,并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
评价组在现场检查和查阅技术及管理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安全检查表分析评价法对公司合建站加油部分进行检查,评价组认为:公司符合安全要求,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中汽油、柴油的储存和零售,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
隐患整改情况复查表
序号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复查情况
1
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制度中未明确获取及符合性评价的时限要求。(A)
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分标准》要求修订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制度。
已整改
2
安全考核制度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烟安[2021]7号)的要求进行修订。(A)
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烟安[2021]7号)的要求修订安全考核制度。
3
变更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未按照《化工企业变更管理实施规范》(T/CCSAS 007-2020)《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风险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135号)《化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指南》(T/CCSAS 014-2022)进行更新。(A)
按照《化工企业变更管理实施规范》(T/CCSAS 007-2020)《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风险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135号)《化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指南》(T/CCSAS 014-2022)的相关要求修订其变更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
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未按照GB 39800.1/GB 39800.2进行修订。(A)
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 39800.2-2020)的要求,修订其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
卸油作业区未张贴卸油作业四必须四不准、卸油作业风险管控清单。(B)
卸油作业区张贴卸油作业四必须四不准、卸油作业风险管控清单。
6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于2021年9月份,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评估报告。
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公司应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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